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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2010-01-23 21:47:19 来源:郭叔平
作者:河北涉县律师网 郭叔平律师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是什么呢?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由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种看不到摸不着的东西,所以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工作者很难准确认定和做出判断,为了便于法院准确确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规定成了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依据,对于上述情形之外的离婚事由,法院在审理时,如果调解无效,原则上会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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