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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区别
2010-04-03 12:56:02 来源:郭叔平
作者;郭叔平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屋拆迁工作越来越频繁,房屋拆迁的补偿越来越来越被社会所关注,房屋拆除后如何补偿一直是人们急需了解的法律问题。那么,城市和农村房屋拆迁后如何补偿呢?
首先,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城市房屋拆迁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农村房屋拆迁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而农村房屋的补偿只适用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因农村实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两者补偿的范围不同。
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拆除人应当和被拆除人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补偿金。双方能够达成房屋补偿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委托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房屋进行评估并依此为据向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2。拆迁补助费。《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一次搬家定居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四至八元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过渡性搬家的,按一次搬家定居的搬家补助费的二倍补助。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或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一至四元的标准,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支付补助费。市、县人民政府没有规定的,补助费的标准和支付办法,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收回集体土地或者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给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金和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如果为房屋等建筑物的,补偿费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如果被拆迁的房屋为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不违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下,在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情况下,应当为被拆迁农民另行批划宅基地。
眼下正是我县实施“三年大变样”的城市建设关键时期,房屋拆迁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依法拆迁,依法行政”,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南意见》要求:拆迁管理机关、拆迁人和评估机构应当分别设立,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不能自己实施拆迁行为,应当将拆迁工作交由拆迁公司来完成。《国务院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各地要确实保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希望拆迁管理机关能够以此为据、依法行政为圆满地作好我县的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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