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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诉一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
2009-01-20 10:37:07 来源:郭叔平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为改变旧的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和公平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规定举证时限,使当事人按照举证时限完成举证责任避免了在诉讼中搞证据突袭,尤其是新证据的规定第一次对新证据有了明确的规定。但何谓新证据却没有明确的概念。这使法官和律师在诉讼中难以把握。由于《证据规定》规定“新证据”可在开庭前和开庭时出示证据,这为法官对证据的认证增加了难度。所以\\\"新证据”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经法院准许延长的期限内无法提供的证据。理解该规定成立认识新证据的关键。
新证据的构成要件包括:1.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发现过;2.虽然认识到该证据有存在的可能但根据主客观条件不能判断该证据是否存在;3.举证期内对证据不持有也不知道他人持有。所谓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是指在举证期内据证人已经认识到该证据客观存在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自己无法完成举证.
200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通知中有关举证时限的通知第10条规定:法院对于新证据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或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举证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为法官认定新证据提供了执行的依据减少了法官判案的随意性。为了很好的执行该通知,法官应当要求当事人就自己所说的新证据说明理由并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官应当根据说明和证据认定是否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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