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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能否继承

2010-03-15 08:54:55 来源:郭叔平


耕地能否继承

20103月份在办公室我接待了这样一起案件咨询:兄弟二人为了两处耕地发生纠纷,其中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母遗留下的两处耕地并且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一方将抢占的父母的耕地退出由其继承。

看了这起案例后,经过分析,我感觉另一方起诉要求继承耕地的诉讼请求很难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随后我向咨询方讲明了其中的原因。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耕地的所有权主体属于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我国对耕地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本村村民可依法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国家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说明: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而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农民承包耕地是基于自己和村集体的人身依附性才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土地承包的。1995年农业部下发的《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为30年,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方针,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联产承包制。按照上述规定,家庭是以“户”确定的,当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户”内成员死亡后,“户”中的成员仍可继续经营承包的耕地。《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由于林地具有投资多、见效慢的特点因此国家才赋予了继承人对林地的继承权,而并没有赋予耕地承包经营的继承权。

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严格保护耕地成了国家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要求。如果允许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依法承包的耕地,不仅可能造成耕地流失还会给土地的承包管理带来混乱,不利于包括耕地在内的土地依法流转。

综上所述,包括耕地在内的土地能否依法继承,在依照法律规定办案时应当区别对待,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合情、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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