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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
2009-02-01 14:54:23 来源:郭叔平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参与社会发展的发展的机会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也频频发生,死者亲属通过诉讼或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死亡赔偿金后,本可就该事件有一个了结,但在赔偿问题解决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又接踵而来,死者亲属为此发生纠纷的现象比比皆是,特别是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提升,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因死亡赔偿金分配产生纠纷的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一。死亡赔偿金的产生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费…。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有多种说法,第一种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何谓遗产呢?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所谓遗产是指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死者死亡之后才产生的,所以遗产的说法是错误的。第二种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上规定表明,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一方或夫妻双方产生。第三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给他们造成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具有对死者亲属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规定,获得死亡赔偿金的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而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因其具有特殊性,死者的亲属应当为配偶父母及子女。即使父母单独生活由于父母是死者的最亲近的人父母也享有分配该财产的权利。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者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以上是死亡赔偿金可作为遗产的唯一法律规定。由于死亡赔偿金没有再被纳入遗产的范围,所以法院不应当按照遗产的分配规定分配死亡赔偿金。由于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的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所以死亡赔偿金应在他们之间合理分配。分配时应当按照和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生活依赖程度和他们生命长短<父母>合理分配。
如何避免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呢?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
参与分配的人相互之间都存在血缘或者姻亲关系,即使分配不公,以后还有可能在一起生活。所以大家彼此互谅互让,发扬尊老爱幼的美德,在分配中互相谦让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法。
二.在处理死亡赔偿金赔偿时要明确赔偿的项目
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死者家属时要明确赔偿的范围和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和项目,避免家属间因分配死亡赔偿金产生纠纷。
三.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立法,就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法律工作者司法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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