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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普通民事案件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0-05-04 17:59:49 来源:郭叔平
作者:郭叔平
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纠纷引发的仲裁、诉讼案件。对待劳动争议案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先裁后诉,劳动争议案件只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对于以下劳动争议案件则抛开了仲裁前置的程序规定,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则应以普通民事案件受理:
一.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时以提供住房等生活待遇为条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因退还问题发生争议的。
二.劳动者持用人单位向其出具的工资欠条结算凭证付款协议等,以欠款纠纷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或者补偿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该协议的。
四.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起诉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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