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涉县律师网

guoshupin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热案点评 > 正文

一起因交通事故理赔引发的保险合同仲裁案

2011-01-08 17:51:59 来源:郭叔平


一起因交通事故理赔引发的保险合同仲裁案

                     作者:郭叔平

[案情]200911191705分,涉县华飞运输有限公司职工杨国旺驾驶冀D·A9603主车和挂车冀D·FK62重型货车沿309国道线由西向东行驶到959KM+200M处时,与由北向南王明宣驾驶的晋D·MX888号轿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明宣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的认定,认定杨国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明宣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在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调解下,涉县华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明宣在201067日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约定:一、由杨国旺方承担王明宣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叁万七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四分整;二、晋D·MX888号车修理费:柒万陆仟捌佰叁拾元整,由杨国旺方承担:伍万柒仟柒佰柒拾贰元壹角陆分整,余额部分由王明宣方自行承担。三、由杨国旺方承担冀D·A9603〔冀D·FK62挂〕号车修理费。四、由王明宣方承担自己住院的误工费和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院外休息期间的误工费、复查费等相关费用。67日,涉县华飞运输有限公司向王明宣依照《调解协议》赔偿了95300元。

涉县华飞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了对方王明宣赔偿款后,在69日及时口头通知了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涉县支公司”并将包含有《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内的相关资料交给了“中华联保涉县支公司”的工作人员,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没有提出异议,直至20101020日在涉县华飞运输有限公司向其提出赔付申请时,才以相关证据材料不合法为由退还给涉县华飞运输有限公司。双方因给付赔付款存在较大悬殊而产生争议,为了依法维护涉县华飞公司的合法权益,20101024日,涉县华飞运输有限公司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邯郸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涉县华飞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涉县涉城镇东河路399

法定代表人:    ***                            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地址:涉县涉城镇振兴路207                  负责人:* * *               

 职务:主管经理                          联系方式:0310--382***

请求事项:

.责令被申请人赔付申请人医疗费:叁万柒仟伍佰贰拾柒元捌角肆分[37527.84]

.责令被申请人赔付申请人晋D·MX888号车修理费:伍万柒仟柒佰柒拾贰元壹角陆分[57772.16]

.责令被申请人赔付申请人冀D·A9603〔冀D·FK62挂〕号修理费〔车损以保险公司鉴定为准〕。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为其主车冀D·A9603和挂车冀D·FK62挂,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

200911191705分许,申请人司机杨国旺驾驶冀D· A9603〔冀D·FK62挂〕号重型货车沿国道3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959Km+200m处时,与由北向南王明宣驾驶的晋D·MX888号轿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明宣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山西省潞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国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明宣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017,山西省潞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委托山西省潞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王明宣晋D·MX888小别克凯越轿车进行事故车损价格鉴定。2010223山西省潞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潞价认车损字[2010]0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人民币柒万陆仟捌佰叁拾元[76830.00]

201067,经山西省潞城市交警大队调解,申请人和王明宣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协议约定:1.杨国旺〔申请人〕承担王明宣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叁万柒仟伍佰贰拾柒元捌角肆分整。2.D·MX888号车修理费,由杨国旺承担伍万柒仟柒佰柒拾贰元壹角陆分整。3.由杨国旺承担冀D·A9603号〔冀D·FK62〕号车修理费〔车损以保险公司鉴定为准〕。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当日通过交警大队赔偿了王明宣95300元赔偿款。

申请人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申请人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事故,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及时、赔付,现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仲裁法》及其他法规之规定,申请人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望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邯郸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涉县华飞运输有限公司

                                                                                             20101024 

    邯郸市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我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依照《仲裁法》和《邯郸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仲裁员会提交了相关的证据,经过代理人和仲裁委的积极协调,仲裁委员会决定改案在20101129日开庭不公开审理。

[开庭]

20101129邯郸市仲裁委员会按期开庭审理了本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申请人涉县华飞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中华联保涉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本案件的审理。首先,申请人的代理人宣读了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被申请人口头答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依照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全额赔付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请求事项中要求的赔付金额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申请人。最后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保险公司应否赔付申请人医疗费37527.84元;2. 被申请人应否赔付申请人晋D·MX888号车修理费:57772.16元。

申请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保险合同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机动车辆保险单》。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申请人为冀DA9603主车和冀DFK62挂投保了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应当依申请人投保的险种赔付申请人各项损失。

被申请人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

第二组证据:《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组证据证明:1. 20091119日申请人[被保险人]投保的冀D·A9603和冀D·FK62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王明宣受伤和申请人和第三人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 . 申请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三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申请人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三组证据:病历和诊断证书。用以证明第三人王明宣的医疗费数额为:37527.84元。

被申请人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我公司对该数额在核损后再确定应当承担的赔付数额。

第四组证据:晋D·MX888号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书》和《鉴定机构鉴定资质证书》。用以证明第三人王明宣车辆修理费数额为61830元。被申请人认为,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申请人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核损,并以该核损额,作为赔付的依据,申请人单方所做的评估没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在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却没有及时到潞城市事故科对晋D·MX888车辆进行核损,并且申请人的事故车被山西潞城市交警大队长期非法扣留,该评估鉴定书是交警大队单方委托价格认定中心作出的,并不是申请人委托作出的,而且在申请人将95300元赔偿了第三人王明宣后,潞城市交警大队才将该评估鉴定书交给申请人。当申请人得到包括该价格鉴定书在内的所有材料后,马上交给了被申请人理赔科的工作人员长达4个月之久,保险公司接到这些材料后并没有提出异议,这表明被申请人对该评估鉴定书是认可的,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此没有过错,被申请人“中华联保”提出的异议无效。

第五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用以证明申请人已经依法赔偿了第三人王明宣经济损失95300元;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及时赔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对《调解书》有异议,认为:调解协议的第一项,申请人承担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体现出事故责任大小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调解协议的第二项,赔偿依据不合法;调解协议的第三项,放弃了第三人王明宣应当承担的车俩修理费,我公司对申请人放弃的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组证据:申请人司机杨国旺和第三人王明宣驾驶证和行驶证。证明:申请人和第三人均系合法驾驶,不存在保险公司的免赔是由。

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为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用以证明:中华联保在与申请人定立保险合同时未对《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第19条关于如何计算医疗费的含义和后果进行解释,该条款对申请人不具有约束力。

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提交了第三者理疗费核损单、第三者车损评估单和申请人车损评估单。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第三者车损评估单存在异议,认为该评估单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被申请人应当就第三者医疗费核损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

20101216邯郸市仲裁委员会对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仲裁裁决。

裁决如下:

一.关于医疗费37527.84元的赔偿问题:

交强险条款第19条三者险条款第27条均约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的赔偿金额”,故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核定的第三者医疗费30943.17元予以认定。

二.关于第三者车损的赔偿问题。

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4000+76830χ90%4000)χ70%=49602.9

三.关于投保车辆的损失赔偿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7175χ70%=5022.5

综上所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赔付涉县华飞运输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85568.57元。本案仲裁费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650元,涉县华飞运输有限公司承担890元。

[点评]

大家都在看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